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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秀主编 日期:2021-08-06 人气:53009

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4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 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四是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为破解这些难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问:《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条例》规定:一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三是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四是对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五是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六是对隔震减震技术使用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

  问:《条例》对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问:《条例》对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解决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短板,《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对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四是政府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

  问:《条例》在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强化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的实施,《条例》规定:一是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二是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三是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四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五是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六是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

  答:《条例》规定,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排查工程地质风险、完善抗震设计方案、优化工程抗震措施,有助于提高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确保工程抗震安全。

  问:《条例》在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的处罚力度,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设定了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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