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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崔主编 日期:2021-12-01 人气:54199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的报名、培训、考试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2020]6号)文件精神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报名、考试;继续教育报名、培训、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可报名参加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报名由所在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http://zs.jsjtrc.com/jwkwweb/root)注册并办理报名手续。准考证由企业自行下载打印。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完成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并参加受委托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方可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报名,由考生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通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报名手续。准考证由培训机构代发。

       第七条 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训和继续教育考试具体报名、考试时间安排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或“上海建交人才网”( http://jjrc.zjw.sh.gov.cn)上公示。

       第八条 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训和继续教育考试统一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和继续教育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考试题库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定期更新。

       第十条 试题以客观题为主。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十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好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准考证,考场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生身份确认。

       第十二条 初证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再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报名考试人员缺考,6个月内不得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

       第十四条 参加初证考试人员违反考场纪律,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

参加继续教育考试人员违反考场纪律,吊销“三类人员”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初证考试。

       第十五条 考生在计算机考试系统上参加考试,通过点击试题答案选项应试,考试结束后系统自动评阅试卷,当场显示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一周后公开成绩查询,企业等相关部门可登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我要查”栏目中“施工现场人员考核查询”、“ 上海建交人才网”、上海建交人才微公号查询成绩。同时将合格人员信息推送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生成“三类人员”电子证书。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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