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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赵主编 日期:2023-07-21 人气:37570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报名、培训、考试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6号)文件精神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组织的在沪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报名、考试;继续教育报名、培训、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可报名参加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综合(C3)三类。

       一、A类证书报考条件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B类证书报考条件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C类证书报考条件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四)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其他条件

       (一)对已持有“三类人员”证书的人员,在该证书有效期内禁止重复报考同一科目“三类人员”初证考试(报名参加法人A类考试除外)。

       (二)新报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试每次只可以在机械(C1)、土建(C2)、综合(C3)三类中选择一类。持有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可报名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与综合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持有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可报名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与综合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持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禁止报名参加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报名由所在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在“上海建交人才网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http://zs.jsjtrc.com/jwkwweb/root)注册并办理报名手续。准考证由企业自行下载打印。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完成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并参加受委托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方可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报名,由考生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报名手续。准考证由培训机构代发。

       第七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全市统考,具体考试时间在“上海建交人才网”( http://jjrc.zjw.sh.gov.cn)提前公示。继续教育考试根据考生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动态开展。

       第八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和继续教育考试统一实行计算机闭卷考试。初证考试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采用线下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和继续教育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中心将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完善更新考试内容。

       第十条 试题为客观题,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第十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好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准考证,考场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生身份确认。

       第十二条 初证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再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报名考试人员缺考,6个月内不得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人员违反考场纪律,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

       第十五条 考生在计算机考试系统上参加考试,通过点击试题答案选项应试,考试结束后系统自动评阅试卷,当场显示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成绩查询,企业等相关部门可登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我要查”栏目中“施工现场人员考核查询”、“上海建交人才网”、上海住建人才微公号查询成绩。同时将合格人员信息推送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生成“三类人员”电子证书。考试成绩自成绩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初证考试成绩3年内可用于申领本市“三类人员”证书,继续教育成绩在原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可用于办理本市“三类人员”证书延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人才开发评价中心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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