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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辉盾(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
鄂建审告〔2022〕318号
你单位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经实地核查,存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虚假承诺,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事实。我厅于2022年9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厅头〔2022〕1768号),在规定时限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撤销武汉丰标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
鄂建审告〔2022〕317号
你单位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经实地核查,存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虚假承诺,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事实。我厅于2022年9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厅头〔2022〕176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撤销湖北同贸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
我厅对委托市州审查取得施工资质的企业情况进行了抽查,你公司存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虚假承诺,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我厅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厅头〔2022〕1768号),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鄂建审告〔2022〕315号
你单位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经事后实地核查,你单位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不满足标准要求。我厅于2022年8月5日发布了《关于2022年第三批实地核查建筑业企业的公示》(鄂建审示〔2022〕61号),你公司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我厅于2022年9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厅头〔2022〕1769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各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撤销湖北群广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
鄂建审告〔2022〕3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及相关企业:湖北群广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我厅委托市州审查核准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收到群众举报,经随州市住建局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采取虚假承诺,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行为。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湖北群广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如对本决定不服,各相关企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