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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 更新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赵主编 日期:2022-10-11 人气:2675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
更新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部署推进更新改造各项工作。为扎实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牢底线要求,确保更新改造工作安全有序

  (一)健全机制。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二)编制方案。在开展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普查、科学评估等基础上,抓紧制定印发本省份和城市(县)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原则上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方案制定。各城市(县)应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要在掌握老化管道和设施底数基础上,建立更新改造台账,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和设施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应改尽改。严禁普查评估走过场,违法出具失实报告。

  (三)科学推进。要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规模、节奏、时序,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系统谋划各类管道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整体协同。严禁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为名,随意破坏老建筑、砍伐老树等。

  (四)用好资金。落实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加快建立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各地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改造计划,落实更新改造项目,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要完善机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五)加快审批。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城市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规范施工。推动片区内各类管道协同改造,在全面摸清地下各类管线种类、规模、位置关系等情况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同步推进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更新改造,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造成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坚决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当不慎操作破坏燃气等管道引发事故,坚决防止过度或不必要的“破墙打洞”。

  (七)确保安全。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等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

  (八)加强运维。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结合更新改造加快完善管道设施运维养护长效机制。要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九)用户参与。督促指导街道、社区落实在推动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的职责,健全动员居民和工商业用户参与改造机制,发动用户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过程监督等。

  (十)及时整改。建立群众诉求及时响应机制,有关市、县应及时核查整改审计、国务院大督查发现和信访、媒体等反映的问题。确有问题且未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况取消申报下一年度更新改造计划资格。

  二、聚焦难题攻坚,统筹推进更新改造工作

  (一)将市政基础设施作为有机生命体,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立“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改造解决问题”的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硬件质量、韧性水平和全生命周期运行效益。

  (二)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地上地下开发建设统筹上下功夫,加强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的协同精准,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三)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地方出资责任,加大燃气等城市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更新改造资金。

  (四)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不应收取惩罚性费用。应对燃气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

  (五)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对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施,完善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等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同步推进用户端加装安全装置。鼓励将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基础平台深度融合。

  (六)加强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强化源头管控。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

  (七)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八)结合更新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属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九)结合更新改造,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清出机制,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监管。推进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十)结合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加快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三、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安排2023年更新改造计划任务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接续用力,进一步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推进力度,加快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温馨。

  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尽快自下而上研究确定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更有针对性做好项目储备和资金需求申报工作,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要坚持早部署、早安排、早实施,2023年计划改造项目应于2022年启动项目立项审批、改造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各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市、县抓紧研究提出本地区2023年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及项目清单,汇总填写《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见附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0月20日前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区、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统筹发展和安全需要,确实在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组织实施能力范围之内,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四、其他要求

  (一)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客观报道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的工作进展及其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更新改造工程的认识。

  (二)建立巡回调研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巡回调研指导工作组,聚焦破解难题,加强对各地的调研指导。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巡回调研指导机制,加强对市、县的指导。

  (三)建立经验交流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重点总结其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政策机制;对工作进展有差距的省份,重点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其健全机制、完善政策、明确措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张旭亮 010-58933961 58933981(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

  蔡  涛 010-68501414 68502480(传真)

  附件: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66547721788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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